天艺2017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2017-01-10 12:59:49

2017年天津体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省内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3659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蓟县盘山大道6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3659)是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是以培养我国急需的文化艺术与传媒类人才为主要办学定位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以合理有效调节上线生源不平衡为基本原则。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 18000-21000元/年。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津教委财【2012】19号和津发改价费【2012】404号),我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调整为: 5至6人间每生12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果政府对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

  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江苏的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校的录取实际,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同等情况下,文化考试成绩优秀考生优先录取。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享受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我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twy.cn

  电话:022-23910371(含传真) 022-23910195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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