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院2017单招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2017-02-26 08:36:0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并负责按照当年的单独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以考生综合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除单独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没有体检或不能出具体检表的考生,进校后由学院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五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 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普通类、中职类考生按专业分别划线录取,特长类考生按类别、分项目划线录取。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考生必须参加文化考试和综合测试(普通类考生为综合素质面试,中职类考生为职业技能测试,特长类考生为特长测试)后方具有录取资格。

  2.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计划类别和专业计划不平衡,学院可按照实际报考学生情况在计划范围内平衡计划类别和专业计划。对服从专业调剂的未被录取考生,可根据考生类别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若单独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转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3.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综合测试。

  第十七条 免试条件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提出申请,由我院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由我院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免试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考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他高校录取。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录取考生学院根据院(系)设置统一安排在成都校区或眉山校区就读。

  第二十条 经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时间内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时间安排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工作,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第二十三条 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考试、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30元。

  第二十五条 缴费方式:须通过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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