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学院2017单招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2017-02-27 14:48:19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十九条 录取标准按文化课成绩加综合素质测试综合成绩排名,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总成绩、语文、外语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执行黑龙江省高考加分照顾录取政策。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一经录取不得调整专业。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二条 已录取的考生,学院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费,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来自其它单独招生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具体学费见招生计划表)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学院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和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综合素质及单项奖学金。学院结合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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