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幼专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各专业对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执行。凡考生体检与“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相吻合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成绩计算:
1.高中毕业生: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须不低于90分。
2. 中职毕业生: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须不低于90分。
第十五条 录取方法:
1.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艺考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艺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额满为止。
2报考我校非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依据综合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额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程序及公示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和监督分类考试招生方案制定、测试、录取过程。
第十七条 学校在分类考试招生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做到报考条件明确化,工作程序规范化,选拔办法公开化。所有考生技能测试均采取全程录像,录取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和“26个不得”等纪律规定,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
第十九条 考试录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0857-7621501
第二十条 2017年4月20日前,我校将按照本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我校将下载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公示的名单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议意后确定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7年的普通高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审订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第二十三条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相关规定,学生在校三年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校还开通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并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就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 自主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