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职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西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7-03-14 12:12:45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成绩为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项)折算后满分为15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A、B、C、D四个等级反映的,为便于计算,将其转换为相应的分值,A计25分, B计20分, C计15分,D计10分。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成绩为300分。
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为400分。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总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基础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其面试成绩记入综合评价总成绩。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专业严格按照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只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未参加面试者该专业不予录取,未被录取者,综合评价总成绩减去面试成绩后根据其他专业录取规定择优录取。
其他专业按照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和招生计划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普高生和“三校生”录取人数根据考生报名人数酌情确定。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 他们喜欢的文章
- 自主招生简章栏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