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学院2017自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流程
第八条 录取原则
一、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和批准的相关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并负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考生综合成绩计算:按照一定比重对初试和复试的成绩进行评定,并得出最终分数,评定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x40%+复试成绩x60%
四、免试入学考生综合成绩计满分。
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农村户口考生在综合成绩基础上加20分给予照顾。
六、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情况下可优先录取退役士兵考生和农村户口考生。
七、录取名单确定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我院网站公示。
八、报考我院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录取时须美术统考合格。
九、我院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严格执行。
十、根据市教育考试院规定被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不再参加今年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第九条 录取流程
参加我院自主招生的新生录取流程为:学生本人申请报名,我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确定预录取名单,经审核后上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审批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同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章程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以上各项政策由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727711、80727715
传真:010-80727711
邮编: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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