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华光学院2017高职招生简章[学费]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03-29 22:31:48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九条 收费标准:

  1、学费:学院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

  2、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3、报考我院“服装与服饰设计”、“鞋类设计与工艺(科技研发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 “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产业管理方向)”这四个专业的学生可享有市财政每生每年6000元学费减免待遇。

  第十条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颁发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统招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481926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传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十七条 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 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 曾老师(手机:13599292824 63168847)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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