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理工学院2017高职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各科类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考生须按类别参加由招生院校联合组织实施的技能测试合格;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及技能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的交通运输类、制造类、计算机类、财经类、土建类、旅游类、教育类职业技能测试全权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相关技能测试院校组织,请考生务必按照我校相关招生类别所委托测试学校在官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测试。
第十五条 高中类、中职类投档原则均按照志愿平行、专业优先的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面向中职类考生录取时,各专业(除音乐类、美术类外)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7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30%。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我校仅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理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颁发办法:在校学习期满,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泉州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泉州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62268)
电话:0595-22500777、22545888-3、1535959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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