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学院2017高职招生简章[学费助学金]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制度
第十六条 2017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
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余各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2.住宿费标准
根据厦价服[2013]35号文件规定,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950元(含空调费50元。宿舍每间7人,包含阳台、独立卫生间,内设空调、热水器、无线wifi等设施)。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学、助学政策及优才支撑计划
1.学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设立形式多样的奖学金,如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华的单项奖学金;奖励在专业技能方面追求卓越的盖军衔奖学金。同时,学校积极推荐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从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到学校“新生绿色通道”、突发性困难补助、学费补助,再到厦门市教育基金会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为困难学生搭建起政府、学校、企业、个人等多方帮扶体系。
3.学校实施“优才支撑计划”,每年遴选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赴境内外高水平院校不少于一学期的学习,提升技术技能,拓宽国际化视野。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间相同。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我校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未请假且逾期两周(含)以上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或中职学校毕业证书)、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晨点晨练”及其配套活动。学生在校期间,每周一至周五必须参加“晨点晨练”活动,学校将学生参加“晨点晨练”活动列入体育课程考查内容,旨在培养学生遵纪守时习惯的同时磨练意志、增强体质和提高技能。该活动是学校践行“等待、陪伴、支撑、相信、严格”的大爱教育和培育学生职业精神的重要载体。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接受与专业相应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第二十二条 咨询及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 传真:0592-595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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