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2017农村单招简章[录取规则]
七、录取办法
1.取得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考生,本着自愿的原则,须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安排和要求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志愿,且专业服从调剂。未按照要求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在本一批等其它和高校专项计划无关的批次和类别录取时不再享有我校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2.我校在有关省级招生部门投档给我校,具有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合格考生中,根据我校公布的各省高校专项计划计划和专业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根据考生投档分、专业志愿、我校招生章程的规定等安排学习专业,但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凡已合并录取批次及浙江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浙江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选择与本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相匹配的专业报考。
3.通过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以后原则上不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的,仅限定在与原录取专业相关相近专业内,根据厦门大学转专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监督机制
1.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我校高校专项计划考试工作有异议,可向我校监察处申诉,电话:0592-2180299。
2.中学和申请考生须对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其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同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3.我校将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复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相关信息。对存疑的考生,我校将及时商请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九、附则
1.获得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高考报名,并参加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2.申请我校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请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的相关信息。凡因未能按我校要求如期办理相关事项或个人信息提供不准确而产生影响录取等问题,均由考生个人负责。
十、本招生简章由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0592-2188888;传真:0592-21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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