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条件放宽
日期:2010-05-15
来源: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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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大学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作为创业场所
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指出,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意见》要求,大学生创业实习或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资金、实训等多方面的支持。要开辟较为集中的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配备必要的公共设备和设施,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房租减免。
3年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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