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汽车职院2017单招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2017-02-25 10:49:39

  第八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

  1.考生的基础信息均采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采集的信息。

  2.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

  3.考试总成绩计算

  (1)报考对口高职的考生考试总成绩为:“文化基础知识考核成绩×40%+职业技能考核成绩×60%”。

  (2)普通高中的考生考试总成绩为:“文化考试成绩×6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40%”。

  4.学院以各专业参考人数中“文理科”和“对口高职”考生比例及招生计划确定两类考生录取人数,并依据考试总成绩划定录取分数线。

  5.所有考生按照第一专业志愿以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为止。

  6.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将在未被录取并填报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7.具备免试资格并办理免试手续的考生可免试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占相应专业计划)。

  8.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考生,经审核确认后,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各专业录取最低分和拟录取名单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站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然后寄发录取通知书。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申请,过期学校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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