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术职院2017单招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并负责按照当年的单独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以考生总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
第三十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三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录取原则:
1.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考试人数和考试成绩的总体情况划定录取总分最低控制线。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考生必须参加文化考试和综合测试后方具有录取资格。
2.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计划类别和专业计划不平衡,学院可按照实际报考学生情况在计划范围内平衡计划类别和专业计划。对服从专业调剂的未被录取考生,可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同类别专业。单独招生未完成计划转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3. 考生总成绩按“文化考试(300分)”与“综合测试(综合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300分)”1:3的比例折算计入总分,满分400分。
第三十四条 免试条件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提出申请,由我院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文化考试与综合测试。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由我院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面试录取。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自愿放弃本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由考生本人到学院招生录取小组签署放弃本次录取的书面文件,逾期不再接受放弃录取申请。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如有考生放弃录取,则在未录取的线上考生中择优补充录取。公示期无异议的拟录考生由学院在期满后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我院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他高校录取。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七条 经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时间内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工作,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第三十九条 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考试、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十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四十条 收费标准: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30元。
第四十一条 缴费方式: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三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单独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网中及时公布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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