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职院2017自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按不低于考生入学测试总分的50%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在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考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低于60分(或网上测试不合格)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低于90分者、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自主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公示过程中若有学生自愿放弃录取则根据专业名次顺延录取至招生计划额满为止,某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申请调整计划到生源充足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技能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测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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