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学院2017自主招生简章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2017-03-12 12:29:41

广州城市学院2017自主招生章程

2017年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92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

  邮政编码:5104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大专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督与申诉办公室,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自主招生录取期间负责对招生工作监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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