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亚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奖助政策]

西安欧亚学院 2017-03-14 17:14:26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助措施

  我院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学费资助、学院奖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其中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奖助标准为: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国家助学金:3500元/年·人(特困助学金);

  2500元/年·人(一般贫困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贷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服义务兵役学费资助。退役后考取大学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服兵役学生、退役后复学学生和毕业后服兵役学生等四类学生可享受该项国家资助政策,资助标准是年度学费高于8000元的按每人每年8000元资助,年度学费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学费标准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奖助学金。学院每年设立学生专项资助金约1000万元用于学院奖助学金,包括学术奖学金、产学研奖助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培训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学生行为奖励金、学生生活补贴和贫困学生专项补助金等。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院设立教研助理、行政助理、后勤助理和实习生等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每小时不低于8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欧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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