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西安文理学院 2017-03-15 14:51:19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录取规则为:按综合评价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综合评价成绩总分相同,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音乐、舞蹈、语言四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位次;若四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
(二)“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按综合评价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位次;如果两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
第九章 录取及报到
第十九条 我校于2017年4月3日前,将本校通过综合评价招生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待省招办审核通过后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预录取的考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请及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订阅微信公众号)持学校测试科目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等到学校高新校区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2017年4月19日至20日,学校到省招生办为已注册报到的考生办理正式备案手续后学校签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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