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职院2017高职招生简章[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
学费标准均为6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费〔2006〕297号文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学年。
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助措施
第十三条 本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分别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和校企合作企业提供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除了国家助学金外,本院还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提供嘉庚助学金、德慈助学金、嘉泽助学金、陈村牧助学金、厦门慈善总会助学金等,并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本院已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还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学历文凭和待遇
第十六条 高职招考招生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历文凭与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相同,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在学费、学籍管理、“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也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学校学习,并积极为考生创造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被本院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报到时间和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一致。
第十九条 本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0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 邮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769322,7769288
传真:0592-776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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