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2017招生简章

大连理工大学 2017-06-13 20:10:52

大连理工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及“985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高校。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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