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录取规则: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我校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第二学期时,根据大一学习成绩择优调整专业,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企业定向就业专业一律按考生志愿录取,不列入专业调剂范围。
第十八条 对同分进档考生按所在省文、理科单科顺序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统(联)考成绩,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40%+文化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定向就业录取:面向江西省考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录取后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企业承担学费,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就业,需为企业服务8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2017年高考改革试点省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市公布的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章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期可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同时每年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方式为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还设有优秀新生入学奖,以及宝钢教育奖学金、泰豪杰出学生奖学金、钟惠明奖助学金、东莞校友会爱心助学金、赣华奖助学金、南矿奖学金、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资助金近30项社会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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