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四川美术学院 2017-06-16 11:57:12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

  第十五条 四川美术学院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新生录取。

  第十六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情况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我校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其中:

  1.中国画、书法、绘画、雕塑、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公共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成绩÷7.5×30%+专业成绩÷3×70%(文化成绩满分按750分计)。

  2.建筑学、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教育、风景园林专业,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原则上文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因录取名额限制,在文化成绩相同时,根据考生志愿,建筑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高者;其他类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高者。

  3.绘画专业(实验艺术方向):注重培养跨学科、跨媒介的复合型艺术人才,要求具有较高的文化理论素质,原则上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400分。

  4.录取具体专业方向,根据学生成绩排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方向。若填报的志愿专业方向均已录满,对于服从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校将进行复查和复试。凡经复查或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考生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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