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绍兴文理学院 2017-06-14 22:32:07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一)浙江省招生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选考科目不限的专业(类),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

  1.普通类专业招生:按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2.三位一体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录取政策按照《绍兴文理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3.美术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4.音乐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音乐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5.体育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体育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体育特招生只招收田径、足球项目。

  6.面向中职单考单招: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二)省外招生(非浙江省)

  1.投档比例: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2.普通文理科专业招生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3.美术类专业招生

  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高考专业总分×100×50%(部分省份对省外院校美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按该省规定执行)。

  4.音乐类专业招生

  浙江省外只招收湖南省考生。在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湖南省音乐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

  (三)特殊类型招生

  1.书法学(师范)专业招生

  书法学(师范)专业实行专业校考。在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书法学专业相关艺术类本科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

  2.运动训练专业招生

  根据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录取政策按照《绍兴文理学院2017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其中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入学后,学校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单科成绩无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专业。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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