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6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官渡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
邮政编码:525000
光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
邮政编码:525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学校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广石化院〔2015〕54号),具体事宜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第二批本科;
专科招生批次:第三批专科。省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在本科计划里面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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