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咸阳师范学院 2017-06-16 08:05:56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收费:学校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制度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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