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湘南学院 2017-06-15 17:45:43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公布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校招生计划的使用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排序规则:①湖南考生执行湖南省统一划定的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拟录;②对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拟录,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注:文化成绩必须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无统考或有统考没强制要求除外)及校考合格〕;若综合总分相同,则再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序;英语不限分,数学成绩计分按各省规定办理;③在没有举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考生时,艺术专业成绩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④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校考生源,在校考生源不足且计划不能调整时,可认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成绩排序规则:考生文化和专业成绩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和拟录;湖南体育类专业考生拟录时按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高考分数优先的“高考分数清”规则拟录专业。第一步,分科类将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降序排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高低排序);第二步,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拟录专业;第三步,按照高考分数排序、专业志愿拟录完后,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且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再按高考分数排序,优先安排与其专业志愿相适或相近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除外)。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高考分数”界定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相关岗位对毕业生身高限制影响,原则上要求报考音乐表演、护理学、旅游管理和护理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只有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身高限制。学校其他专业招生无身高限制,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专业测试(无统一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文化课统一考试。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后,须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填报学校志愿;学校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拟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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