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大2017招生简章

华中农业大学 2017-06-15 17:23:35

华中农大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华中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华中农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 “211工程”高校和 “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1号,邮编430070。

  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十)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主管部门、学校监察处和社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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