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大2017招生简章[资助政策]
哈尔滨医科大学 2017-06-13 22:50:10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帮助学生确认生源地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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