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集美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美大学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集美大学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集美大学(国标代码10390)。集美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18年创办,地处厦门经济特区,是福建省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集美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邮政编码:361021)
第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由集美大学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集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集美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考试、教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集美大学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集美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集美大学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集美大学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集美大学在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各省的生源情况,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计划安排请查阅集美大学招生网(http://zsb.jmu.edu.cn)或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志愿填报手册。
第九条 集美大学按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生人数等额预留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录取期间,未完成的计划将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坚持集体议事的原则,优先投放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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