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商丘师范学院 2017-06-15 17:24:23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我校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普通类录取原则
普通类各专业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双过线的情况下,美术学、绘画、雕塑、美术学(书法)、美术(专科)、动画、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按文化分加专业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导、音乐表演(专科)等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摄影按文化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双过线的情况下: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与体育教育(专科)专业均按文化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对体育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按照当地规定执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规定,在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折合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省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六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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