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2017招生简章[招生网址]

海南大学 2017-06-15 19:51:11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入学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专业。旅游管理类(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录取到国际旅游学院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地理科学类(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到国际旅游学院以外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旅游管理类(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还颁发都柏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国际旅游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地理科学类(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符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并颁发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2017年招生专业、科类、录取批次、计划、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办学地点等信息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提供资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全力解决学生就读期间经济困难问题。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不享受助学金。具体为:

  1、国家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有:

  (1)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出类拔萃的优秀学生,奖金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金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档每年3500元/人、二档每年2500元/人。

  2、海南省政府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有: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金4000元/人。

  3、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主要有:

  (1)农科类专业新生奖学金,面向第一专业志愿报考园林、水产养殖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植物生产类(农学、植物保护、园艺)、林学类(林学、森林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园艺(草坪科学与工程方向) 、植物保护(农药与农产品安全方向)等农科类专业的优秀新生,一次性发放奖金2万元/人,每年奖励80人。

  (2)录取就读林学类(林学、森林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园艺(草坪科学与工程方向) 、植物保护(农药与农产品安全方向 )专业的学生,在校四年每学年按应缴学费的50%给予学费补助,毕业后在海南省涉农涉林行业创业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的毕业生,还可申请并获得四年应缴学费的50%奖励。

  (3)综合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四个等级,奖金分别为特等综合奖学金4000元/人、一等综合奖学金2500元/人、二等综合奖学金1500元/人、三等综合奖学金1000元/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服务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奖学金标准为300元/人。

  (4)农科专业奖学金,面向农科专业二年级以上(含)且未获得农科专业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分为三个等级,奖金分别为:一等农科专业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农科专业奖学金1000元/人、三等农科专业奖学金500元/人,分别按农科类各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10%、38%评定。

  (5)宝钢优秀学生奖,奖金为人民币1万元/人;学校从“宝钢优秀学生奖”获奖者中择优提名推荐候选人1名,参与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评审,奖金为人民币2万元/人。

  (6)何康农业教育科研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奖金4000元/人。

  (7)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吴旭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学生,奖金8000元/人。

  (8)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吴旭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额3000元/人。

  (9)海南大学——雅居乐地产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为5000元/人。

  (10)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每年3000元/人。

  (11)“双困”毕业生就业扶助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金额8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章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往年录取信息、当年录取结果、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等,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布、提供咨询和接受申诉。

  学校网址:http://www.hainu.edu.cn

  海南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bkzs.hainu.edu.cn

  办公电话:0898-66266469 传真:0898-66260171E-mail :6266469@163.com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7022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海南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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