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办学地点:
1. 市北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
2. 黄岛校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邮编:26652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邮编:266520
3. 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1号, 邮编:273400
第九条招生范围:统筹考虑,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山东省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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