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2017招生简章

北京服装学院 2017-06-30 10:16:08

北京服装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北京服装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00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

  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

  牡丹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

  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漕碾村西。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以“服装引领、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层次人才。普通本科层次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文史类、理工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具体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北京服装学院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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