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河北美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 一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学院招生委员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 三 条 学校代码:13075。
第 四 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 五 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 六 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空港工业园区。
第 七 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 八 条 证书种类: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河北美术学院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河北美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 九 条 招生计划和范围:我院为全日制普通高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科类:艺术文、艺术理、文史、理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 十 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本院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具体办法是:
1.对往年生源质量好、报考热度高、毕业生就业水平高的省区适度倾斜;
2.统筹做好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度调减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比例,增量重点投向生源大省、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按照艺术类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招生模式:按专业(方向)招生,来源计划设置请参阅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考生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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