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浙江传媒学院 2017-06-17 15:26:53

  5、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按国家有关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的规定办理。

  (1)学校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0%—110%范围。

  (2)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院校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浙江省和上海市按照各自新高考改革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3)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考试院)对考生的加分政策,但加分分值最高为20分,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加分后的成绩,综合考查德智体状况和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

  (4)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录取时设一定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间级差为3分,第四、五、六专业志愿及服从志愿视为平行志愿。

  同一专业录取时(除浙江省和上海市),若等效分数(高考总成绩<含政策加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总成绩(含政策加分)高的考生;在投档总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是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综合、外语、语文;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综合、外语、数学。

  浙江省和上海市招生专业录取办法分别按照各自新高考改革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上海市普通类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对专业组内的进档考生,学校录取时设一定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组内的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间级差为3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等效分数(高考总成绩<含政策加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总成绩(含政策加分)高的考生;在投档总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照上海市投档录取办法中规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专业调剂只在专业组内进行。

  (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方式。

  (6)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学业水平测试)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7)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8)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高考成绩要求115分以上(含)。

  (9)中国语言文学类实行大类招生,含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3个本科专业和汉语言文学(涉外文秘)1个本科专业方向。电子信息类实行大类招生,含广播电视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4个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进校后第一年按大类培养,一年之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实施专业分流,然后于第二年开始进行专业培养。

  (10)浙江省和上海市按照新高考招生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高考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6、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艺术类各专业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礼仪文化):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文化折算分①达到6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①3:7比例的综合分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英汉双语播音):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英语单科成绩105分以上(含),考生文化折算分①达到6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①3:7比例的综合分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法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日汉双语播音):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考生文化折算分①达到6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①3:7比例的综合分②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②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艺编导)、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媒体创意)、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编剧与策划)、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电影摄影与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电视摄像)、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照明艺术)、摄影专业、录音艺术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文化折算分①达到70分以上(含),按文化折算分①排序择优录取。其中,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编剧与策划)、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浙江省承认相对应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表演专业: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①6:4比例的综合分②排序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动画专业、动画专业(漫插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人物形象设计):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①5:5比例的综合分②排序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①5:5比例的综合分②排序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省统考成绩,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高考志愿的考生。

  音乐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音乐剧)、舞蹈编导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①6:4比例的综合分②排序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相对应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2)实行全国计划的专业,浙江省外的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计划总数的15%。

  (3)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院校第二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4)我校录取专业时设一定的分数级差,实行专业志愿级差方式,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间文化分级差为5分,第四、五、六专业志愿及服从志愿视为平行志愿。其中,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专业,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考试院)对考生的加分政策,但加分分值最高为20分,根据考生加分后的成绩,按照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查德智体状况和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

  (6)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礼仪文化)、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法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日汉双语播音)、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广播电视编导(媒体创意)、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摄影与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摄像)、影视摄影与制作(照明艺术)、摄影、录音艺术等15个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实行全国计划,并由学校自主划定艺术类文化分数线。艺术类第一批一般均为传统志愿(福建省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除外)。

  (7)考生持有近两年内获得的国家一、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本院尤其欢迎各省、市少体校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田径、健美操、武术、篮球、网球等方面确有专长的考生报考。

  (8)浙江省和上海市按照新高考招生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高考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六、录取原则中单科成绩要求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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