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2017招生简章[招生网址]

塔里木大学 2017-06-16 10:14:11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报到者,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向学校招办请假并将“请假条”传真到学校招办(传真:0997-4680620)。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已形成 “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享受资助面可达60%以上。为品学兼优和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助学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查询渠道查询,亦可登录我校网站(www.taru.edu.cn)查询录取情况,亦可直接同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招生期间考生咨询电话:

  新疆汉语言:0997-4680620

  民语言:0997-4681848

  内地汉语言:0997-4681849

  传 真:0997-4680620

  网 址:学校网址:www.taru.edu.cn,本专科招生网址:xsc.taru.edu.cn,电子信箱:tlmdxzsb620@126.com

  监督电话:0997-4680965(校内),同时也可拨打我校在相关招生省份及自治区招办向社会公布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每年由学校招生就业科负责修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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