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校本科专业(除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外)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自行划定,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美术学(文化管理)、音乐学(理论类)、音乐学(文化管理)。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按文化、专业成绩5:5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舞蹈学。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综合分(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三)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一)、(二)项专业以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非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考生。录取时,按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按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三、凡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摄影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四、对部分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专业成绩不低于255分并在所属考试类别(即考试科目相同)排名前三名的优秀考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本类别的专业(方向),其文化成绩达不到该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经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给予高考文化分线下20分投档、录取。具体享受降分投档、录取的专业如下:
(一)美术设计类:含绘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产品设计、工艺美术、中国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雕塑、公共艺术、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
(二)书法学类:含书法学专业。
(三)舞台表演类:含表演(舞台影视表演)专业。
(四)民族音乐表演类: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与表演)专业。
(五)演奏(管弦)类:含音乐表演专业管弦类乐器演奏。
(六)演奏(键盘)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的键盘类乐器演奏。
(七)演奏(民乐)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民族类乐器演奏。
(八)演奏(流行)类:含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奏)]。
(九)演唱类:含音乐表演(演唱)、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表演(歌舞表演)专业的演唱。
(十)演唱(流行)类:含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
(十一)作曲类:含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十二)舞蹈类:含舞蹈表演(表演与教育)专业。
(十三)舞蹈编导类:含舞蹈编导、舞蹈表演(现代舞)专业。
(十四)国标舞类:含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
(十五)音教舞蹈类:含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为主)]、表演[歌舞表演(舞蹈为主)]专业。
以上各考试类别的成绩排名按广西考生排名、所有外省考生统一排名后分别产生的前三名。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校专科(高职)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区、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各省的规定执行,如考生所在省无相关规定的,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3:7的综合分(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九条录取时,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八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专业要求身高男生≥4250px、女生≥3950px,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要求身高男生≥4125px、女生≥3875px;演唱类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同一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个别有身高要求的专业(方向),考生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符合以上第十七条第四款优录条件者,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125px以内。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因各省对不同学科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高等条件要求不同,对今后有意向申报教师资格的考生,在报考前予以了解后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科演奏类专业招录的乐器种类:
一、音乐表演[演奏(管弦)]: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长笛、短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中音号、西洋打击乐(不含爵士鼓等流行打击乐)。
二、音乐表演[演奏(键盘)] :钢琴、手风琴。
三、音乐表演[演奏(民乐)] :竹笛、唢呐、笙、扬琴、琵琶、古筝、柳琴、中阮、三弦、二胡、民族打击乐。
四、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奏]:电吉它、电贝司、双排键电子琴、合成器、爵士鼓、萨克斯管。
五、音乐学[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演奏)为主]:钢琴。
六、音乐学(音乐教育演奏为主):钢琴、电子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
七、音乐学(文化管理演奏为主):以上乐种均可报考。
以上一至六项各专业乐器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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