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琴岛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2017-06-23 10:30:54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我院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其省的规定的录取。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院择优录取。

  (2)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按照“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财务会计类(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6)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俄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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