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2017-07-06 13:04:07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一条 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1。
第十二条 学校志愿
学院欢迎考生填报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满,依次接收其它志愿或调剂考生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
我院按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分数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受现有师资、设备等条件的限制,新生入学后一般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日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致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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