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大城市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二、学校代码:13584
三、办学层次:本科生
四、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五、办学历史: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2001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教育部重新审核予以确认,在天津和廊坊分别设有校区。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七、办学地址:
天津校区: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9号
廊坊校区: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99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预留计划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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