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太原学院 2017-06-17 00:24:17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太原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剂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翻译专业只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参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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