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济科技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择优录取。
第十条 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一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学院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四条 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招收艺术类的考生,需要参加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仅限浙江省艺术类考生),其他均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报考建筑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的考生无色盲。建议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专业要求、特点及今后就业去向谨慎选择专业。
第十六条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即普通高中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为必考的考试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的专业,则所有考生均可填报。我院各专业(类)选考的科目如下:
层次 | 专业(类)名称 | 选考科目数 | 选考科目范围 |
高职(专科)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3 | 物理、技术、地理 |
高职(专科) | 水利工程 | 3 | 物理、技术、地理 |
高职(专科)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 3 | 物理、技术、地理 |
高职(专科) | 工程测量技术 | 0 | 不限 |
高职(专科) | 设施农业与装备(农业物联网技术) | 0 | 不限 |
高职(专科) | 建筑工程技术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建筑设计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建设工程管理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市政工程技术 | 0 | 不限 |
高职(专科)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3 | 物理、技术、思想政治 |
高职(专科) | 机电一体化技术(中美合作) | 3 | 物理、技术、思想政治 |
高职(专科) | 数控技术 | 3 | 物理、技术、思想政治 |
高职(专科) |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 0 | 不限 |
高职(专科) | 工程造价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会计 | 3 | 物理、技术、历史 |
高职(专科) | 互联网金融 | 0 | 不限 |
高职(专科) | 移动商务 | 3 | 地理、历史、技术 |
高职(专科) | 环境艺术设计 | 0 | 不限 |
高职(专科) | 风景园林设计 | 3 | 历史、技术、物理 |
高职(专科) |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 3 | 历史、技术、思想政治 |
第十七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招生生源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投档,对本类分数段的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我院浙江省统一高考录取分普通类和艺术类两类,普通类分段填报志愿平行录取,艺术类属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录取;单独考试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录取。
第十八条 统一高考浙江考生根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当考生位次相同时,则根据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外语、选考单科成绩的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或选考科目为不限的,根据考生普高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单独考试中职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优先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省外录取按考生所属省份招生批次的投档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首轮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省外录取: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原则(即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优先顺序: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我院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571-83864106。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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