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演艺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四、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录取规则
(一)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17年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成立以学院党委纪检部门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招生投诉电话:0592-7768810
(三)录取规则(此原则若有变动,依照教育厅新政策执行):
1.我院2017年所有招生专业均实行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顺序”的录取规则。根据不同生源类别,将进档考生分为普通类和艺术类:(1)全国的普通类考生按文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2)福建省艺术类考生分类别按综合分(含照顾政策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其中,编导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音乐、舞蹈、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然后将类别中的考生依次按专业填报顺序录取。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但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3)外省艺术类考生文考成绩和艺考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大专线后,按各省教育厅、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分计算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或省高招办制定的相关政策进行后续录取工作。
3.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四)学院纪检部门全过程监督考生录取及审核过程,其结果报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各省(市区)招委会招生录取文件精神执行。
五、2017年我院现有专业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文件执行:闽价费【2007】179号、厦价服【2013】24号、厦发改收费【2015】437号、厦发改收费【2016】382号,退费办法按厦价服〔2013〕费28号文件执行。2017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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