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017-07-08 13:49:22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D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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