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大津沽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3. 其他报考等事宜详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覆盖面达40%以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或天津市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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