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大之江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浙江、江苏、福建、安徽、四川、江西、山西、陕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贵州、重庆、新疆、广西、甘肃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英语成绩要求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以外的招生省份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学院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1、2、3专业志愿按1-3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对4、5、6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总分相同的考生,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高职单考单招、专升本等其他特殊类别另行制定招生简章或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第四学期结束时,有不超过2%比例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浙江工业大学学习,变更为浙江工业大学学籍,并与浙江工业大学在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在第一、第二或第三学期结束时,根据学业基础和兴趣特长,可以在全院范围内无条件申请转专业(艺术类学生只能申请转艺术类其他专业)。
第二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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