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我院是本科办学层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
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我院招生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各省(市、区)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照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新生入学后,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已投档考生按考生高考的文化总分(占40%)及术科分(占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我院术科类(包括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舞蹈编导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时,术科分使用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成绩,对已投档考生按考生高考的文化总分(占30%)及校考术科分(占7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对符合国家和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美术类专业要求:不招色盲考生。
园林、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要求:不招色盲考生。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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