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17-06-22 12:58:15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最终批复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为准,按照学校所在生源地的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以专业清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投档成绩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专业课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在文化课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遇专业课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再遇文化课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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