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机电职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学生通过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全部为统招计划,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发的计划,并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页等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九条 在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学院将按科类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完成下达的招生计划为止。当报考生源不足时,学院将按照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的安排进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专业志愿分配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直至录满;
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可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执行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当出现专业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为避免生源流失、计划浪费,尽量满足考生意愿,提高计划执行效率,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同意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综合评价招生
第二十五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条件,申报当年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最终以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方式。实行“学业水平+职业能力”的综合评价方式。
普通高中毕业生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学院将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组织专业适应性测评,测评成绩作为职业能力成绩。
中职毕业生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职业技能水平成绩由中职生所在毕业学校提供,并作为依据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
网上报名。考生登录学院网站,在“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网上报名系统” 中注册账号,填写报名信息。确有困难不能网上报名者可直接到学院招生办进行现场报名。
信息核对。已报名考生认真仔细核对在“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报名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发现错误,及时修改。
资格审查。学院根据考生填写的信息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毕业学校审核推荐。考生在学院网站内的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申请表》由毕业学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盖章;
打印《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诚信承诺书》后本人签字;
中职毕业生另需打印《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中职毕业生在校成绩单》,由毕业学校填写成绩并审核盖章。
公布成绩。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资格审查通过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
公示预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接收社会监督。
面试。学院根据情况对拟录取考生进行面试,确定最终录取结果。
上报录取库。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时间上报录取考生数据库,进行审核备案。
信息反馈。录取结束后,学院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登录我院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推免招生录取的新生进入学校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资助政策和毕业文凭等各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六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省教育厅、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学院纪检监察室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保各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三条 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欺诈、作弊等手段帮助考生取得招生考试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资格复查。考生入学后,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学院将对考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对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政策做休学或退学处理。
对在报名或考试(测试、测评)过程中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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