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大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北京工业大学 2017-06-30 10:00:57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05%。

  第十五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政策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

  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学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学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对于浙江籍普通类考生,由浙江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参照浙江教育考试院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浙江籍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按照学校向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并公布的要求执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六条 对政策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七条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只录取有该学院专业志愿的考生,无该学院专业志愿者不予调剂。

  第十八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部分专业色盲、色弱限报。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考生(不含浙江籍)英语口语成绩应在良好(或4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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