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京农学院招生简章
2015北京农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高职(专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由相关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为:理工类选测物理,文史类选测历史,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对于进档考生,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高职(专科)录取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会考科目及等级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在会考科目及等级达到要求的条件下,按照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九条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风景园林、环境设计、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会展经济与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兽医、园林工程技术、应用化学等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授课,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政策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见北京农学院2015学费www.sczsxx.com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0799334
传真:010-80799334
网址:www.bua.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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